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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被限制高消费引发的信用标准思考
  近日,“9岁女童被限制高消费”一事引起广泛关注。随后,法院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一直以来,信用领域的很多报道都会牵动公众敏感神经,因为大家越发感受到当今社会中信用的重要性。一旦信用出了问题,甚至上了“失信黑名单”,自己的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诚信,不仅是个体应具有的良好道德品质,也是社会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基本品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据悉,制定社会信用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显示,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


  “制定社会信用法,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信用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通过制定社会信用法,将党和国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现行成熟的信用建设实践融入国家立法,才能夯实信用建设的法律基础,并为信用建设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地方立法推动社会信用法治化进程


  近些年,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一直在不断加快,创设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平。


  从省级层面看,上海制定了第一部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目前湖北、河北、浙江、陕西、辽宁、山东、河南、天津等地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南京、厦门、宿迁、台州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信用立法,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截至目前,已出台或正研究出台信用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占80%以上。


  一些地方制定信用立法时,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等多个重点领域确立了相关法律规则。比如,《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除了将酒驾、医闹、传销等行为列入失信惩戒范围之外,还将诋毁英烈等行为列入失信惩戒目录。多数地方立法对政务诚信、司法公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可以说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立法模式。目前来看,越来越多的地方倾向于采纳综合性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模式。”在王伟看来,一些地方信用立法的经验值得总结。比如,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信用服务机制、法律责任等重大法律问题,地方信用立法设计了一系列规则。同时还创设了诸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等重要制度,明确公权力的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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