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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数字时代的交易模式与信用体系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5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受制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水平和信用体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主流的交易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譬如,在农业经济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易更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现场交易;工业经济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易越来越走向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而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已进入到匿名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交易了,而且越来越依赖平台进行交易。下面我们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农业经济阶段
 
       农业经济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社会分工不细,其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了自用,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才用来交换。同时,受制于交通和通讯不发达,人们交往交易的范围受限,基本只限于熟人之间,且基本不涉及跨区域交易,因此交易活动规模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经济交易活动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现场现货交易,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交易。当然,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双方的信用度也会随之提高,逐渐走向(信用良好的)熟人之间的非现场现货的信用交易。如果某一方在交易中不讲信用,比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或是拖欠货款,那么此人将很难在熟人社会立足,将被拒绝交易,更不可能与其进行信用交易。
 
       (二)工业经济阶段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部分农民变成了产业工人。工厂生产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交易,以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扩大再生产。同时,随着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人口向城市聚集,人们交往交易的范围逐渐超出熟人范围,扩大到陌生人之间;交易的范围也从本地走向异地,甚至远渡重洋、跨越国境;交易的规模随之急剧扩大。
       在此情况下,陌生人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越来越多,并逐渐占据主导。商人们为了拓展异地甚至异国市场,开始在各销售区域建立代理商网络或者分支机构,最早的代理商通常是寄售性质的代理商,后来发展成负责销售推广、仓储物流、收款甚至提前垫付货款等各种性质的代理商。为保障交易安全、解决商务纠纷、回款和融资等问题,契约法律制度逐渐健全,行业组织、信息信用中介机构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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