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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彧 | 论数字货币的信用传承与形态变革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5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时银行作为清算中介是通过调整相关各方存款账户的记录以增减债权债务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不需要动用真正的实物货币。在此三方模式基础上,通过银行间的结算慢慢地从“一对多” 发展为 “多对多” 的 “多边净额” 结算,并逐渐发展出跨行支付的 “两两相记、余额支付”的四方净额轧差清算模式 (四方模式包括在 “交易方 银行 清算中介 交易方”),现金的使用量得以大幅减少。
       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创新,各国支付体系均出现了电子化的趋势。全球批发支付体系的货币所有权的承认、划转早已实现了全部的电子化过程,转账、入账只不过是电子系统的数字记录的变化。而在零售支付体系中, 非银行在其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等 30个国际清算银行成员重要的零售支付创新中,创新主要集中于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领域。
       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通过与银行签订协议,进行某种形式的支付数据交换和信息确认,在消费者 (付款人)、商家 (收款人)与各个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便捷、快速的支付流程,无论是扫码支付、近场支付 (NFC) 还是刷脸支付,都大大减少了现有法币货币的使用, 甚至在某些国家 (比如中国) 日益成为主流的零售支付手段,由此出现以电子货币为承载 (主要形式是“电子钱包”) 的 “无现金社会”, 由此构成的非现金支付手段冲击着形式主义的货币法律概念。但无论如何,“电子货币” 仍主要是指账户的电子化,本质上还是以纸币为基础的交付方式的无纸化,其基础关系仍要对应电子钱包账户中所存入的实物 “纸币”。
       从经济角度来看,数字货币的崛起反映了现实世界供需关系的因素,其中包含了纸币在反洗钱、普惠金融、跨境支付等方面的痛点。数字货币本质上是一套 “代符+ 簿记” 系统, 其中簿记系统就是区块链 (或称分布式账本),运行在区块链上的代符就是数字货币,代符仅仅是区块链簿记系统中的一串数码,其本身没有任何内在价值,只有赋予其一定意义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价值体系相联系。
       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把数字货币称为 “价值的数字表达”, 而国际清算银行则把数字货币认定为一种具有一定的货币特征、可以用法定货币计价并由发行人发行和负责赎回的数字形式资产。当 “通 证化”及智能合约 的推广可以使得更多定制化的货币有机会在支付、证券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大大降低经济交易和社会管理的成本时,数字货币也就逐渐呈现出 “星火燎原” 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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