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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研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4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个体信用到机构信用。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强调个人,强调人无信不立。然而,随着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大量出现,信用的范围从个人扩展到了机构。

       从私权利主体信用到公权力主体信用。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经典的信用模式主要是指经济信用,适用于私法主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权力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称为社会共识。公权力主体信用甚至被称为“第一信用”,即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必须要带头遵守信用。

       2、信用立法的环境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当前信用建设所需的外部法治环境已经基本形成。

       2011 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为主干的法律体系。

       截至 2019 年3 月,我国有效法律合计为 271 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还有行政法规 700 余件,部门规章 3000 余件,行政性法规 1万余件,地方性规章 1.5 万余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目前,我国已经有近 30 法律、30 部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地方信用立法等涉及信用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外商投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各有侧重。比较典型的表达方式包括“XX 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分级分类监管”“政府、行业协会推动信用建设”等。

       梳理目前已有的信用立法发现,企业信用领域立法进程相对更快。目前已形成部分专门信用立法,比如中央层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地方层面的《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立法或制度。

       尽管企业信用领域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当前的信用立法还不足以形成全面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立法缺失严重影响着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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