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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研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专门法层面,征信、评级等专门立法的基本目标是要营造市场声誉机制,利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力量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监督。通过声誉机制,将私的信息转向准公开或公开,并允许通过查询、公示等方式进行披露,从而建立起信用领域的记录、评价、利用、激励约束等机制。
       当前,我国企业经济信用法治化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信用信息范围相对较窄,比如大量的商事交易信息游离在征信体系之外,行业协会所掌握的会员信用信息还不能归集为社会所用;

       二是信用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征信、评级、保理、信用和保证保险等领域发展不足,竞争不充分;

       三是信用信息共享和利用不充分。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企业经济信用立法。首先要完善一般立法,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用法律形式把诚信观念固定下来,形成道德和法律共同调整的基本方向。同时,要重点优化信用专门立法及制度,比如征信、评级、保理、信用和保证保险等领域的信用经济立法,制定专门的企业信用促进立法。

       制定企业信用促进立法是信用立法的重要创新。如:《台州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企业信用促进立法,创设了较多企业信用促进的立法规则。

       借鉴地方立法经验,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促进立法可以在以下几个重点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构建信用经济的促进和扶持体系,具体包括政策支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等;创新行业协会诚信建设体系;创新新型融资机制;试点信用经济示范区。

       二是突出信用立法对信用服务业的促进,要扩大信用服务业务的范围,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保险、保理、商账追收等领域。信用服务业的法律规制原则应是促进竞争、分类规制、央地协同。其中,对于征信业的法律规制而言,要正本清源,对企业征信真正实行形式备案制,对个人征信建立牌照管理制度,在此监管架构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

       三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利用机制,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及其相互之间的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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