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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研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强化涉企信息的共享和公示,注重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整体利用。具体包括:拓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路径;按企业规模分类公示信息;增加公示章程信息,将章程设定为任何企业都应当公示的信息;构建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程序失权、强制市场退出等。

       三是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法制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两方面完善信用监管法治化:其一,构建高度法治化的信用惩戒机制。将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政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司法性惩戒纳入信用法治化建设。其二,创新信用修复机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信用修复的意愿、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对失信行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确定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在修复程序上,应当对提出申请、作出承诺、进行整改、修复决定、修复公示等重点环节加以规定。

       从未来的法治发展方向来看,笔者建议制定《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和信用监管工具,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从而体现信用监管在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方面的基础性地位。《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 从立法条件、立法技术、实践经验等方面都较为成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从立法内容来看,《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应当重点对信用监管组织体系(包括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监管程序等)、信用监管工具(如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企业守信激励、信用领域的智慧监管、非正常企业强制退出、违反信用监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来源:《中国信用》2020年8月;作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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