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诚信管理协会欢迎您!
  
   
王伟: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研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现企业公共信用法治化
       
       企业公共信用机制的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为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其运行基础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制度框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立法,涉企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等。

       二是专业基础。建立专门专业队伍,如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中央机构及地方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从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的机构, 不断提高公共信用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监管工具。如企业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信用修复。

       四是技术基础。在现代社会的技术,信用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化等趋势,传统行政正在朝向“数字行政”迈进。如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相关部门的信息公示平台,为相关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经济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技术基础。

       2014 年我国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重大创新在于改变了过去高强度的行政手段,转变为利用通过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对企业进行监管,营造出监管者、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的三级社会共治格局。该条例所采取的这种专门立法模式,是我国商事法制的重大创新,为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国际商事法制贡献了“中国方案”。

       2019年,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修法工作,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国务院将该条例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从完善公共信用法治化的角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是确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企业信息流动;政府提供基本信息;依企业规模分类公示;保障交易安全等四项基本原则。
  • 申报项目
  • 企业名称*
  • 联系电话*
  • 申报联系人*
提交
   
在线调查
您是如何了解到本官网的?
您是如何了解到本官网的?
  • 搜索引擎查询
  • 好友/同行介绍
  • 从证书上获悉
  • 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