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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研究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3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法律是最为重要、最为核心、最为严密的制度, 也是制度的高级表现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首先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可以充分发挥法治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合理运行,进而逐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企业信用的内涵及法治环境分析
 
       信用在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观。从2000年左右,我国逐步开始大规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20年左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前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存在一些争议,可以说,信用建设是在争论中前进。

       从实务界、经济学者的思维来看,社会信用建设提高了人们的信用水平,所以从成本效益比较的角度强调信用建设的有效性。

       而从法学界的思维来看, 认为社会信用建设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 而目前社会信用建设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从我国各部门各地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信用建设在促进人们履约、守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因此,当前需要克服当前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不足,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之中, 使其具有更强的合法性。

       1、信用的内涵变迁

       关于信用的具体内涵,需要关注到如下的演变过程:

       从伦理信用到制度信用。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观念,而道德和法律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信用建设也经历了从伦理道德到形成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

       从经济信用到公共信用。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就目前立法来看,信用即指人们的履约和守法状态,其中履约就是指经济信用,守法就是指公共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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