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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彧 | 论数字货币的信用传承与形态变革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0-10-30 | 5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金本位” 制度下,货币作为一种货物的交换媒介,将原来实物铸币项下的直接信用表现转换为以黄金为担保的间接信用表现,其从根本上仍是对货币发行者现实支付能力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诚如 “信用创造学派”对于货币的理解,“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失去金本位的法定纸币制度已经突破了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有关货币价值的论断,法定纸币的存在与流通已经完完全全依赖于抽象的 “国家信用” 的支撑, 而且这种 “国家信用” 是以法币在未来保持稳定支付能力的预期作为基础。
       如果说传统经济学家对于实物货币起源的解释强调实物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原因来自于实物货币自身的价值,那么从法学的角度而言,还不如说这种信任是基于实物货币的持有人对于未来持续使用该货币以换回其所需物品的信任,也即只有基于对未来可持续使用该一般等价物的信任才构成了实物货币得以创设并维持的核心所在。否则即便是珍贵的金、银也仅能充当值得收藏的首饰品。
       由此,一个结论就是:货币在本质上是国家或者社会对于商品交换中“一般等价物”的法律承认或者社会承认。当此等一般等价物上升至国家承认和强制使用时,就成为法律所指定的“法定货币”。相应地,国家依据法律承担起对于法定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责任,而民众和商业组织承担起按照法律要求使用法定货币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意义上,不管是比特币、LIBRA币还是法定的数字币,数字货币只不过是“数字时代” 由计算机技术所催生的货币新形态。因此,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还是信用工具,只不过因为 “法偿性” 的不同而产生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之分。但无论如何,与金币、纸币等实物货币相比,数字货币变化的地方只在于其数字化的形态,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人类几千年历史长河中货币作为信用工具的本质定位与功能,未必适用以“新货币论”的方式对数 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解读和监管。
 
       四、数字货币的监管变革:货币 “脱媒化” 的趋势与挑战


       货币流通的社会现象历史久远,可以说当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出现可供用于经常交换的 剩余产品,并且为这些剩余商品的交换产生专职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媒介时,货币的出现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就至关重要。正是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信用载体的交换、度量功能,使得任何货币的融通活动在本质上要么是一种货币与其他主体信用的互换,要么是货币的一种信用的转移,由此无论从古至今金融活动是以何种形态呈现,其均通过 “货币” 这个信用工具的媒介而自然承接着人类经济活动中的 “信用转换” 角色。在此过程中,传统货币信用工具的使用需要依赖典型的外在媒介或者中介而发挥特定的功能,“媒介活动的核心就是具备获得并使用信用和市场风险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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